近日,在柳州市鱼峰区某单位做兼职的小张反映,老板给他的兼职工资只有6元/小时,理由是“工作很清闲”,他不知道这样的工资标准是否合法?记者就此咨询了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据了解,上述情形合法与否,首先要看兼职者的身份。如果该兼职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是在校进行勤工俭学的学生,他(她)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是受民法等法律调整,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工资6元/小时就合法。
如果兼职者不属于上述情形,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那不管该兼职者实行的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工作制,工资6元/小时都不合法。
如果单位实行非全日制工作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元/小时大大低于当前柳州10.50元/小时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合法。如果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工资按照6元/小时计算,每月工资为1044元(1044=月计薪天数21.75×8×6),低于当前柳州的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同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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