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学生,2000块钱对于我是好几个月的生活费,希望尽快找个确定的说法。”在琼州学院就读的王同学告诉记者,今年寒假期间,为给贫困的家庭减轻负担,他没有回河南农村老家过年,选择去了一家售楼处兼职,一个月的工作下来,基本工资是领到了,可公司承诺的2000元的成交客户奖金至今没有兑现。
薪酬标准一变再变
今年1月18日,王同学和几个同学一同在金鸡岭路某楼盘的售楼处找到一份派单的工作,他们的任务是将楼盘信息介绍给路人,并将有兴趣的客户带到售楼处,随后由置业顾问详细介绍楼盘。
王同学说,刚开始售楼处代理商主管公布的薪酬标准是每天80元,拉到一个有效客户就是每天100元。多拉一个客户再加10元,客户有效与否由接待该客户的置业顾问决定,并说每成交一个客户给予7%的提成,后来改为每成交一个客户,给予拉到该客户的派单员2000块钱奖金,“当时主管说的是,只要成交,立即发放。”
今年2月15日,王同学带客户李某去售楼处,第二天该客户前去看房并交了定金。隔日售楼处让王同学带着身份证和银行卡签订了一份分销协议,“当时只让我签了一份协议,匆匆看了一眼就签了,并没有索要另一份。”王同学说,协议书上的甲方代表人处没有人签字,也没有盖章,协议上规定有附件一《分销项目确认书》和附件二《客户确认单》,但当时没有看到《客户确认单》。
王同学当时虽然觉得可疑,但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加上信任该公司,没有想太多,只注意到协议上明确规定要付给他2000元的佣金。协议签完之后,王同学也没有得到那仅有一份的协议,他询问佣金何时能下来,当时得到的答复是下个月,也就是说他本应在3月份领到这笔钱。王同学说,“这与我们之前得到的‘立即发放’的说法不符合,但想到只差一个月,所以并没有多问。”
佣金一拖再拖
今年3月上旬,王同学去领取了2月份的工资,并问及他的佣金,公司回应客户房款已经打完,次月应该就会下来他的佣金。
王同学只好等到4月份,但一直没接到任何通知电话,打电话给主管,主管称客户还没签完合同让他继续等,随后他又联系总监,对方说他们属于代理销售,不负责他的佣金,又改口否认前次说的客户已经签完合同。
无奈之下,王同学前往市劳动局寻找解决办法,劳动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校学生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于是王同学只好再次前往售楼处,代理商给出以下答复是:佣金会给他,只是时间长短问题,并给了他一份协议复印件。4月中旬王同学又去了一趟该售楼处,代理商说客户合同已经签完了,预计5月5号会给他佣金。
5月5号王同学的佣金还是没有下来。他打电话询问主管,但其称已经离职。于是王同学又打电话给公司总监,得到的答复居然也是已经离职,但给了他一个号码,说是新来的负责销售的总监,经过多次辗转,最后得到的答复是叫王同学不要再电话催了,公司的相关事宜在走流程,让他继续等。
记者致电该楼盘代理销售商询问此事,其承认王同学的佣金确实还没有付。主要是公司要与开发商结款后才能发放佣金,同时还涉及客人交付房款等问题,佣金还需要走程序,并表示尽快会给王同学发放这笔钱。
8日下午5点,王同学告诉记者,该楼盘代理售楼商致电给他表示愿意本周六给他钱,但要求他签订一份证明,并删除相关微博,王同学一时还未决定怎么办,最终协商结果记者会继续关注。
律师支招:
兼职学生要签好协议
目前,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对于一些贫困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兼职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记者网上搜索,有关企业、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在法律解释上的看法都不尽一致。
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王方维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大学生做兼职不是一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常用人关系,简言之,属于“临时工”的形式,如果是实习、见习,则不算非全日制用工,但如果是单纯的兼职,学生也属于普通劳动者,要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此次被拖欠佣金的王同学,王律师分析,其最初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特别是要在薪酬标准上签订书面协议,该公司只是口头承诺,这也是其随意将王同学的酬劳支付方式一变再变的症结所在。后来的分销协议,只签订一份,且甲方代表未签名,这份协议其实是不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就只能靠用人单位的信誉来保障了。“一旦发生纠纷,连凭证也没有。”
王律师提醒,大学生在做兼职时,一定要跟用人单位就工作时间、酬劳标准、工资支付方式、结算日期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同时要注意保留与打工有关的凭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带着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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