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独董在中介机构兼职而导致的不独立。个别上市公司的独董与上市公司高层或大股东达成一致,刻意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隐瞒其在中介机构兼职的真实身份,在获取独董身份的同时,完全听命于大股东。而这些独董所兼职的中介机构甚至正为其供职的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律师、保荐等等专业服务,如此,其独立性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其次,是独董交叉兼职导致的不独立。如在某个省份内,某两、三个独董同时在某几家上市公司担任独董,一旦这几家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又需要独董发表意见(如担保等),根据回避原则,则表决肯定无效或根本无法进行表决。因为,这两、三个独董在面对需要发生业务往来的几家自己均担任独董的上市公司,其独立性已经不复存在。
第三,是独董同时担任独董和非独董高管而导致的不独立。如,某独董既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总会等非独董职务,同时又担任另外一家上市公司的独董,这样,这两家上市公司需要发生业务往来时,该独董就会因为双重兼职而不独立,失去表决权,影响相关业务的进行。
最后,是独董因关联兼职而导致的不独立。这方面分几种情况:一种是担任同一实际控制人,而又需要发生关联交易的两家以上上市公司的独董,肯定会出现因同时兼任两家以上关联公司的独董而不能保持独立性的现象;另一种是本公司或大股东已经退下来的主要负责人,因其与公司的较深渊源,或者是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等等,而无法保持独立,因为他们只代表公司或大股东的利益,而不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然,独董因兼职而导致的不独立,可能还不止以上种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探索。只有我们努力斩断独董的这种导致不独立的不适当的兼职,其独立性才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