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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兼职市场面临监管不足问题

作者:上上兼职网 时间:2018-12-13 预览数:7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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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女大学生交‘模特公司’五千回本一千”的报道,让网络兼职的安全问题再次回到大众视野中。一边是兼职需求大增;一边是网络兼职App数量大涨,既为求职者带来便利,也威胁着求职者的安全。网络招聘作为招聘信息汇总的平台,招聘信息真假难辨,求职者也是雾里看花,上当受骗在所难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挑战。

沈建峰:网络空间的特点导致很难找到虚假信息发布者,进而导致当事人主张赔偿责任以及行政执法的困境。

此外,从行政执法的角度看,网络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并不是所有虚假招聘广告都能纳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广告法对此又无法处理,互联网监管部门处理的规则也不明确,从而出现了监管漏洞。这些因素共同导致网络招聘信息良莠不齐。

黄乐平:对于网络招聘乱象,可以参照就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进行相应的管理,但同样存在无法“对症下药”的问题。

网络安全法或者是相关的网络法律规定,没有对发布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这在某种程度上使这一领域成了立法的灰色地带。看起来谁都可以管,事实上谁都不管。所以就导致现在网络招聘信息良莠不齐,很多不实信息泛滥。

记者:在不少受访者看来,加强网络招聘信息的规范管理,才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被欺骗较为多见。从法律上说,现实中维权途径单一,诉讼程序繁琐。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填补这一空白,为大学生兼职尤其是网络招聘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用人安全。

沈建峰:从目前来看,应进一步完善网络虚假信息监督管理的制度和信息发布平台的责任,给被招聘人比较通畅的举报、投诉、追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被招聘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在适度监管之外,应提高网络信息平台和运营商等自律和自我管理的水平。

黄乐平:一方面,应该加强立法,网络招聘信息实际上只是通过网络平台来发布信息,从监管内容上来说,其实应该属于就业保障部门监管。对网络安全部门而言,只是监管发布信息的载体,但对招聘信息的查实处罚并不专业。

现在看来,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的相应规章制度都应该进行修改,要把网络招聘纳入到监管范围,对网络招聘的种种不实行为应该有更加明确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还是希望相关监管部门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对这些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记者:大学生兼职因为身份的特殊而与一般务工人员不同,更需要社会和相关部门的保障和引导,例如社区、劳动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等可以合作,搭建平台为大学生在假期提供更加稳定、安全的兼职渠道,同时监督用人单位合法按约定用工,为学生兼职撑起保护伞,让他们健康、安全和快乐劳动。

沈建峰: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如果招聘信息的发布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则现行法律和政策有相对比较完善的处理规则。

记者:能介绍一下具体条款吗?

沈建峰: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对治理虚假招聘信息做了系统安排。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发布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法律责任,二者负有保证信息真实合法的义务,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对《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规定的虚假招聘信息以外的虚假用工信息的监管和处理却非常困难。

沈建峰:的确是这样。网络上发布的所谓招聘信息并不一定都属于《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招聘信息。比如,在众包等用工形式下,所谓的招聘并不是要建立劳动关系,可能是委托、服务、承揽等其他劳务关系。信息的发布者也不是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这样一来,这些虚假信息发布者的行为一方面不能纳入《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及人社部门的执法范围。同时,有关招聘信息也不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无法介入。

记者:对于这种情况,有法可依吗?

沈建峰:只能根据发布一般虚假信息的规则来处理,但是在此方面我国相关的规则却非常缺乏。因此,在发生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主张民事救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被欺诈的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但是就民事责任的主张而言,因为网络本身的特点,被欺诈人找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主体非常困难。

黄乐平:从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来看,其主要是在传统职业中有了相关规则,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传统职业中介而言的。对于网络招聘信息发布者,他们并不属于传统职业中介,所以就对相关管理部门造成比较大的压力。

就目前来看,基本上顾及不到网络招聘信息,应该属于监管不足的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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