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解释,兼职人员工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件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至25000元之间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在25000元至62500元之间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2000
4。每次收入在625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