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起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中,玉林市级最低工资标准由1045元/月调整为1210元/月;县级市(北流)从936元提高到1085元;各县从830元提高到100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9.5元、8.5元、7.5元相应提高到11.5元、10.5元、9.5元。
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3年2月,与此次的新标准相比玉林市级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1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则上涨2元。此次调整标准是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提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15%以上,逐步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占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比例等因素确定。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