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是某服装设计公司的设计师。今年5月,郑女士休产假,回家生孩子。生完孩子后,郑女士身体恢复得很快。但由于还在产假期内,孩子需要哺乳,她没有选择马上回公司上班,而是在自家所在街道的一家服装店兼职看店,每天工作3个小时,报酬按天计算。
然而,兼职不到一个星期,郑女士就在店里遇到了来逛街的公司部门主管,公司主管当场指责郑女士擅自与其他公司签约做兼职,并以此为理由要开除郑女士。郑女士表示,自己在公司的事务都暂时由同事接管,并且自己还在产假期内,并没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
公司主管和郑女士究竟谁对谁错?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该法同时指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禁止兼职,除非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另一种情形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郑女士在外兼职并没有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公司主管开除郑女士的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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