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黄某某在饭店兼职时,偷走了同事一部IPHONE5手机,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院审查查明,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决定不起诉。
2014年寒假期间,合肥一所高校在校学生黄某某在长江西路一家快餐店兼职工作。2月7日下午,其一名同事在员工更衣室换衣服,忘记了锁取物柜。黄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同事的一部IPHONE5手机偷走。
6月17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并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蜀山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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