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是某名牌学院毕业的高材生,目前身兼多家广告公司的策划工作,每月收入近两万元,可以说是真正的都市“白领”。这天,小吴到任职的一家公司去参加一个策划会议,一到公司,负责收发文件的小张就递给她一封信,说是市南地税局寄来的,小吴抽空打开一看,吃了一惊!这是一封税务机关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因为小吴有多处所得,要求她补缴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款2万多元!一看到要补税,小吴不明白了,自己虽然在多个单位兼职,但所有的兼职收入都已经缴过税了,怎么还要再补缴个人所得税呢?还好平时比较仔细,每年税务局邮寄的个税完税证明都存着,她想肯定是税务局搞错了。开完会后,小吴开车回家把自己整理的完税证明拿着,按照“通知书”上的地址来到了市南地税局,工作人员小刘热情地接待了她。
小吴:我收到一封你们局邮寄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让我补税!我每个月的工资都扣税了,你看这些完税证明,都是齐的。
小刘:我们已经检查过您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情况,您每个月的工资确实已经扣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因为您有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所以您自己还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小吴:既然公司都已经扣税,怎么还要补税?
小刘:根据税法规定,给您发放工资的单位仅仅按照他们实际支付给您的工资依据适用税率计算的税款,而当您把各个公司发给您的工资合并后,适用的税率肯定发生了变化,这是产生补税的主要原因,也是为什么多处以上所得需要自行申报的原因之一。
小吴:那是不是以后每个月我都要自己再计算一次税款啊?
小刘:是的,您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将收入合并后自行计算应补缴的税款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当然,各个公司已经给你扣缴的税款是可以抵缴的。
小吴:哦!看来我还真是一个“税法盲”,这么重要的法律义务居然都没搞明白!我现在马上把税款补上。